(2016)桂020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秀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民特9号申请人:陈秀荣,女,1947年8月26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申请人陈秀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阮文丽系母女关系。阮文丽于1997年离家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阮文丽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阮文丽,女,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县人,原住广西××自治区××北区××号之十,系申请人陈秀荣之女。阮文丽于1997年起下落不明,其失踪后阮文华到柳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报案。申请人陈秀荣申请宣告阮文丽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阮文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阮文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阮文丽从1997年起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阮文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