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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濮阳市恒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恒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李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78号原告濮阳市恒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濮阳市建设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9057566W。法定代表人李文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立泽,该公司职工,联系。被告张伟,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亚娟,女,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恒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伟、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或方式,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市恒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伟、李亚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