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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罗肖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罗肖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31号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820号宝安山水琴台6栋1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4859XQ。法定代表人:齐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系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肖玲,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居住地武汉市汉阳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罗肖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榛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