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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婉莉与吴钊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婉莉,吴钊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40号原告:蔡婉莉,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成,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钊昆,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原告蔡婉莉与被告吴钊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婉莉以被告吴钊昆已于2016年4月25日因病死亡,已于7月19日注销户口。被告吴钊昆死亡后遗留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中止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婉莉所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吴钊昆已于2016年4月25日因病死亡并遗留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的规定。原告蔡婉莉提出诉讼中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中止。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