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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有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虎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柱,徐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12号申请人刘有柱,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被执行人徐虎兵,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有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徐虎兵申请撤销(2016)内0624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