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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侯玉莲、李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侯玉莲,李保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030号原告周凤英,女,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聚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侯玉莲,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聚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李保升,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高压电磁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英诉被告侯���莲、李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英撤回起诉。诉讼费6025元退还原告周凤英。代理审判员 皇甫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