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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文秀与付永生、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秀,付永生,李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969号原告:刘文秀,女,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被告:付永生,男,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被告:李立新,男,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原告刘文秀与被告付永生、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秀诉称,2014年秋季,被告付永生向我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经营化肥生意,并用其房屋产权证照作为抵押。2016年10月4日,因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的贷款未及时偿还,该房屋被查封,付永生与我进行协商后,要回房产证并重新给我出具欠据,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2016年10月25日还款,并由李立新进行担保。现被告付永生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付永生立即偿还,并由被告李立新承担担保责任。经询问,二被告同意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付永生于2017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文秀欠款人民币6万元,付永生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刘文秀欠款7万元,以上付永生共计偿还刘文秀欠款13万元;二、被告李立新对上述欠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原告刘文秀已预交),由被告付永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晓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