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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宝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成,北京天格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成,男,1961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格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388号。法定代表人褚建波。刘宝成与北京天格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格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北京天格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刘宝成名下车牌号为×××车辆设定的抵押登记。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