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董嘉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嘉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嘉琦,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高中文化,红宝石KTV员工,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嘉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嘉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董嘉琦饮酒后来到金华市开发区秋滨街道朱基头村社塘路26弄18号303室找其前女友洪某1,后发现洪某1与被害人李某一起在室内,便萌生醋意,对李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董嘉琦冲进室内厨房拿起菜刀将李某头部砍伤,并将来劝阻的洪某1左手手臂砍伤。后董嘉琦被随后赶到的洪某1堂姐洪某2制止。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董嘉琦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民警当场扣押了菜刀1把。同年3月14日,董嘉琦向李某家属支付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同年4月1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因故被他人刀砍伤头部致颅骨骨折,现额部见一长3cm已拆线创口,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洪某1因故被他人用刀砍伤致左前臂一长3cm创口,左尺骨骨砍痕,左腕及左手各指活动可,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嘉琦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00元(包括之前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李某对董嘉琦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洪某1对董嘉琦的行为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嘉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伤势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洪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洪某1的陈述、被告人董嘉琦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嘉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嘉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嘉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