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运庆民与被告运可芬、李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庆民,运可芬,李铁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47号原告:运庆民,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运可芬,女,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铁山,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原告运庆民与被告运可芬、李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运庆民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庆民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运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运庆民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