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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刚与庞业琪、谢献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庞业琪,谢献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254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杨鸿璋、何均秀,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业琪,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被告:谢献谋,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陈刚诉被告庞业琪、谢献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16元,财产保全费135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可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