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和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伟,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现住地。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和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某小区被害人郑某的理发店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其放置于电动车储物盒内的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980元。2017年4月19日,和伟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其接受调查的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郑某。被告人和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和伟判处罚金。被告人和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