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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849375X4(1-1)。法定代表人: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221149700476X2。法定代表人:熊发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6328128W。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