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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利军诉王春丽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王春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054号原告:王利军,男,住舒兰市。被告:王春丽,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诉被告王春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