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利军诉王春丽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王春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054号原告:王利军,男,住舒兰市。被告:王春丽,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诉被告王春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