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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张汉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张汉新,梁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汉新,男,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梁雪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汉新、梁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20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汉新、梁雪清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梁雪清于2017年4月已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张汉新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且又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02执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判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灵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