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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学仕与周永萍、徐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仕,周永萍,徐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025号之二原告:杨学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永萍。被告:徐高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仕与被告周永萍、徐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仕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学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杨学仕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