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学仕与周永萍、徐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仕,周永萍,徐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025号之二原告:杨学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永萍。被告:徐高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仕与被告周永萍、徐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仕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学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杨学仕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