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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王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王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刘升,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强强,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资产保全主任,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存会,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存会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存会已于2017年4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4970.38元,协议自2017年4月份起每月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30000元,直至2018年3月份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