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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永将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将,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丁志荣,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将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将及其辩护人丁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赵永将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天豪大厦x幢xxx被害人董某家中作客,趁董某熟睡之际,窃得董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4179元的金条、手链、项链各1条。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将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借条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辨认笔录与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将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永将无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亮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