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再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勇、夏旭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勇,夏旭勋,夏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再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勇,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军,永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旭勋,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夏方鹏,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珠、鲍佳莹,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勇因与被申请人夏旭勋、夏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民申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胡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军,被申请人夏旭勋、夏方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珠、鲍佳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胡勇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胡勇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审 判 长 何忠良审 判 员 倪佳丽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