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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金凤申请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号申请人:李金凤,又名李涛。委托代理人逯志兴,男。委托代理人孙志强。被执行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昱森,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代理人逯志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