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青与宋莉、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宋莉,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15号申请人:吴青,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宋莉,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余静,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吴青诉被告宋莉、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青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魏振国以其自有的一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青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宋莉、余静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二、对担保人魏振国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吴青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