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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仇岳雷、王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岳雷,王优波,卓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仇岳雷,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虞华君,宁波市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飞彪,宁波市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优波,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卓静波,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岳雷与被执行人王优波、卓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需要时间,向本院申请暂缓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王优波、卓静波尚欠申请执行人仇岳雷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2201.3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