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肖进聪与江西泽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聪,江西泽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66号原告:肖进聪,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江西泽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经四路泰洋花苑F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31717J。法定代表人:聂艳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进聪与被告江西泽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进聪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进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进聪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