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松林、姬常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林,姬常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松林,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姬常录,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2011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煜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马松林、姬常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岳麓区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7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漆某1、聂某1的陈述;(3)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常录、马松林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松林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松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解没有参与盗窃,侦查机关是在其疲劳审讯的情况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有诱供和威胁的行为。被告人姬常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岳麓区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7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在长沙市岳麓区诚兴园小区18栋楼梯间,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漆某1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140元黑色TDR78Z-107型乖乖兔牌电动车一台。2、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在长沙市岳麓区金麓西岸小区1区2栋佳宜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聂某1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570元新日牌TDR64-17Z型电动车一台。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警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2、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姬常录、马松林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抓获到案。4、监控视频截图。证明:经被告人马松林指认,截图一中红圈内的系马松林本人,骑电动车从诚兴园盗窃电动车后返回高岭小区的照片;截图二中红圈内的系姬常录骑从诚兴园盗窃的电动车返回高岭小区的��片。5、被害人聂某1提供的被盗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电动车的型号为新日TDR64-172及车架号、发证日期。6、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长劳教(2013)字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解除劳动教养证明。证明:被告人姬常录于2011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7、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1)株石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松林于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8、被告人姬常录、马松林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5月26日0点25分许至4点8分许,被告人姬常录与被告人马松林���后5次联系。9、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手机基站位置截图。证明:2016年5月26日1点11分左右,马松林和姬常录的手机基站位置均为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附近,2016年5月26日4点53分左右,马松林的手机基站位置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路附近。10、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定[2016]0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乖乖兔牌TDR78Z-107型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140元;新日牌TDR64-17Z型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570元。11、被害人漆某1的陈述。证明:其是2016年3月13日凌晨0点38分将电动车停在诚兴园18栋楼梯间的,当时将电动车上了大锁后就上楼回家了。一直到早上九点,去骑电动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于是就马上去物业查看监控,发现电动车是在今天凌晨5点28分被一名陌生男子偷走了��被盗电动车是一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12、被害人聂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5日20时许,其电动车停放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金麓西岸小区1区2栋1楼“佳宜超市”门口边上,锁了大锁,2016年5月26日12时许,去骑车时,发现车已经被盗不见了。13、被告人姬常录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的凌晨,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其和一个在马王堆一家无名麻将馆认识的名叫“小洒”的人,两人商量去偷电动车搞点钱用,两人一起到了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小区里,到了小区后,发现在该小区的18栋的电梯间附近停放了一台黑色的乖乖兔牌电动车,其就在这栋楼附近负责望风,小洒进楼去偷电动车。没多久“小洒”就把这台电动车偷出来了。偷出来后,其骑着这台电动车,小洒骑另一台电动车,从岳麓大道往银盆岭大桥到了马王堆。“小洒”叫马松林。2016年5月26日凌晨左右,其和“小洒”坐的士到了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附近的金麓西岸小区,在该小区1区2栋1楼一个超市边上的楼梯口位置停放了三台电动车,“小洒”在附近望风,其去偷电动车,其当时用随身携带的T字起子把这台电动车的大锁打开。再用十字起子把电动车接线盒打开,用打火机把电源线烧断,再重新接上把车启动,接好后就骑着电动车逃离了现场。14、被告人马松林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先后盗窃了两次电动车。第一次是2016年3月份中旬的某一天,大概凌晨两点左右,姬常录打电话给其,说一起出去“做事”,也就是去偷东西,然后其骑了一台带透明挡板的电动车在高岭小区门口和姬常录碰头,接了��常录后就和他一起到了河西岳麓区诚兴园小区18栋一楼电梯间有一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没有上大锁,当时其用随身携带的其他电动车的钥匙去打开这台电动车,将电动车推出了诚兴园小区18栋后就交给姬常录,然后姬常录骑着这台偷来的乖乖兔牌电动车,其骑着带透明挡板的电动车一起往回走。第二次是2016年5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姬常录打电话喊其出去做点事,那天晚上喝了酒,所以姬常录就打了辆的士来其住的扬帆小区,一直到姬常录将其喊醒已经到了河西岳麓区观沙岭金麓西岸小区,下了的士后,其和姬常录一起进入了金麓西岸小区,在金麓西岸小区逛了一圈后在一个超市门口看到了一台电动车,然后姬常录让其在超市旁边望风,姬常录一个人偷,然后姬常录就骑着偷来的电动车载着其从北大桥过河然后走浏阳河边上到了高岭小区。15、被告人姬常录指认现场视频、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指认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松林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姬常录有劣迹。被告人姬常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松林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侦查机关是在其疲劳审讯的情况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有诱供和威胁行为的自辩意见。经查,被告人���松林于2016年6月1日在望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供述了二次与被告人姬常录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且和被告人姬常录的供述、被告人马松林指认监控视频的截图、通话记录详单、被告人马松林手机基站位置截图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侦查机关有诱供和威胁的行为,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松林一年二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姬常录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松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姬常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马松林、姬常录退赔被害人漆国栋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聂勇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砾中人民陪审员 马国钧人民陪审员 虞典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