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中勇与顾利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勇,顾利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745号原告:赵中勇,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利娜,女,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忠勇诉被告顾利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中勇于2017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赵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中勇负担。审 判 员 赵 凌法官助理 雷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如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