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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中勇与顾利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勇,顾利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745号原告:赵中勇,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利娜,女,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忠勇诉被告顾利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中勇于2017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赵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中勇负担。审 判 员  赵 凌法官助理  雷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如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