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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旭与被告胡昌友、许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胡昌友,许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802民初2142号原告:陈旭,男,生于195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昌友,男,生于196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被告:许群芳(系胡昌友的妻子),女,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旭与被告胡昌友、许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旭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陈旭负担。审 判 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白邵菊书 记 员 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