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席山与张金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席山,张金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422号 原告:冯席山,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金泉,男,1965年5月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冯席山与被告张金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冯席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席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席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田仁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