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朱侠活与被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侠活,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97号申请人:朱侠活,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焦陂镇朱郢村朱*组**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一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3290183N。法定代表人:郑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负责人:吕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侠活与被申请人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侠活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侠活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查封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