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张利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张利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树芳,女,1957年9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简宏亚,男,1981年4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简亚丽,女,1983年5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招娣,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利民,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粤海大厦1楼15楼。负责人:程晓松。再审申请人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因与被申请人张利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申请再审称,张利民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虽然死者简继海骑电动车载人存在过错,但仅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过错,并非造成事故的过错。而张利民驾驶的客车存在制动安全隐患,通过路口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审判决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请求再审本案。张利民提交意见称,本案交通事故是因死者简继海违反交通规则所致,简继海没有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骑着超标电动车,没有配戴安全头盔,搭载乘客。而我方车辆已按照公里数或时间进行了保养。请求法院分清事故的受害人和责任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双方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一、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死者简继海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对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一、二审判决在双方均有过错,且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故成因的情况下,酌定事故双方即死者简继海、张利民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申请再审认为张利民应承担80%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