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黎耀东、殷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耀东,殷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98号申请人:黎耀东,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军,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玲,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艳娟,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黎耀东诉被申请人殷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黎耀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殷艳娟银行存款5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耀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殷艳娟银行存款5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