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3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周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周建勇,林彩舞,林和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繁盛路236号,组织机构代码:77721351-5。法定代表人潘徐翔。被执行人周建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林彩舞,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林和秋,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勇、林彩舞、林和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1721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8月0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建勇、林彩舞、林和秋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勇、林彩舞、林和秋偿付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未付利息21145.87元、未付复息1000.9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勇、林彩舞、林和秋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30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勇、林彩舞、林和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周建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