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维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465号申请人: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维宏,女,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维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维宏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维宏存款人民币498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