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望英与李如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1号之一韩望英,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六角亭南巷4号。身份证号码:。李如意,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六角亭南巷91号。身份证号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