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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复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爱莲、开封市兴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相国寺铁编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莲,开封市兴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相国寺铁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复32号申请复议人马爱莲,女,住开封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兴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被执行人开封市相国寺铁编厂,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申请复议人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豫02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称,xx号楼的产权归大城公司所有,不是孟涛的财产。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7)豫02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xx号楼的拍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17)豫02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未在该裁定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救济途径,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