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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李伟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李伟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924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璟。被告:李伟贡,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后,因送达原因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