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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区秀丽与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秀丽,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829号原告:区秀丽,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二层A2区,营业执照442000001134255。法定代表人: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区秀丽诉被告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区秀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区秀丽负担。审 判 员  仇丽君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