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贺梅与刘文件、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梅,刘文件,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051号原告王贺梅,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百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文件,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商业街西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化国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畔园综合楼。负责人刘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王贺梅诉被告刘文件、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贺梅负担。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