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卞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卞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24号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卞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渭南富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姿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