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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京铜与曹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京铜,曹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8697号原告:蔡京铜,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建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蔡京铜与被告曹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蔡京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京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京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蔡京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桂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