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龙生、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生,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8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龙生,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宋要闯、刘建军,该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刘龙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龙生一审诉称,其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开洛阳单晶硅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军强2000年至2011年任职简历,河南省人民省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答复称刘龙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制作不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刘龙生请求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答复行政违法,撤销该答复并重新答复。一审查明,刘龙生于2015年12月31日通过邮政信件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洛阳单晶硅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军强从2000年到2011年的任职简历”。河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后,对刘龙生作出答复,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河南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后,将刘龙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等向刘龙生进行答复告知,其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刘龙生要求确认涉案政府信息答复违法并要求撤销该答复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刘龙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龙生承担。刘龙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依照2002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军强任职的通知豫政任【2011】99号,证明2011年9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命张军强担任洛阳单晶硅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不掌握张军强的任职简历信息与事实不符,河南省人民政府称河南省委组织部保存上述信息不属实,洛阳单晶硅责任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应该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管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刘龙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是被上诉人制作的,也不属于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张军强的任职信息是由河南省委组织部科教企业干部处制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刘龙生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刘龙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刘龙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审查的信息答复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刘龙生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洛阳单晶硅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军强从2000年到2011年的任职简历”,河南省人民政府收到刘龙生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函称“洛阳单晶硅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军强为省管企业正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河南省委组织部科教企业干部处办理。”据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刘龙生答复称“经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上述答复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龙生要求确认涉案政府信息答复违法并要求撤销该答复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龙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