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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剑华、陆飘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27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剑华、陆飘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18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18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8行“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款69000元给原告”,补正为“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支付首期款69000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李兰兰审 判 员  黄焕霞人民陪审员  宋金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