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剑华、陆飘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27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剑华、陆飘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18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18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8行“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款69000元给原告”,补正为“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支付首期款69000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李兰兰审 判 员 黄焕霞人民陪审员 宋金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