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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世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宁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世成,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宁检刑诉字(2017)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世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世成及其辩护人吕家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丁世成在仅办理了10立方米栎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其租赁的筒车湾镇的采伐林木,准备用于种植茯苓。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鉴定,被采伐的油松和白杨树分别折合林木蓄积量为45.554立方米和2.193立方米,共计47.84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世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丁世成对宁检刑诉字(2017)第18号起诉书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吕家红认为,被告人丁世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世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采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户籍证明、林地租赁合同、流转合同、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世成的供述所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世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和数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油松和白杨树,共折合林木蓄积47.847立方米,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丁世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世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林业公安机关在筒车湾镇油坊坪村陈家坪组孔家咀现场查封的油松150株、白杨树5株,予以没收,折价变卖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卫审 判 员  周瑞环人民陪审员  张龙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荣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