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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30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利志与被告袁建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利志,袁建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301民初93号原告:吕利志,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袁建政,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原告吕利志与被告袁建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吕利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利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吕利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