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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谢四清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谢四清,何婉明,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6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8388-5号。法定代表人:沈泽民,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四清,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婉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身份证码34032119680605001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998697-4。法定代表人:张民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四清、何婉明、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本院二审裁定,按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