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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玉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700号被执行人:庞玉宝,男。本院在执行庞玉宝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罚金20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