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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与嗨酒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嗨酒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483号原告: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信,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嗨酒吧。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嗨酒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嗨酒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靖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