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潘井强与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井强,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初30号原告潘井强,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彦凯,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司衍明,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井强诉被告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井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虎,被告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张瑞、委托代理人司衍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井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学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