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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魏某与代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代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731号原告:魏某,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平。被告:代某1,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魏某与被告代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平,被告代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代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生育女儿代某3,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代某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虽然双方言语沟通欠缺,但生活能勉强继续。自2014年开始,被告开始对原告挑事辱骂不断,感情产生裂痕。2017年3月9日,在被告的一顿暴打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被告代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很深厚,自2016年9月份开始,原告和别人出去做生意,被告不同意原告单独出去做生意,双方经常因为此事争吵,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代某3,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代某2。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自2016年9月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7年3月8日,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勤勉尽责,共同维系圆满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美满;虽然双方有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被告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谦让和关爱,充分考虑子女因素、家庭责任,促使夫妻关系和谐。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代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