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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何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0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1500号。负责人陆金根,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继光,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何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力代理书记员  朱银代理书记员  朱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