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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万紫千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丁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曹县万紫千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丁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166号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313号法定代表人邸淑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印花,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万紫千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桃集源镇旧集村。法定代表人丁崇,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崇,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曹县庄寨镇丁寨行政村丁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万紫千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丁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526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型号、数量、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内容,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原告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并由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多批次向被告交付表标的装饰纸原纸,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但被告只支付原告部分货款。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35265元,期间原告多系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县万紫千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现金48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被告应按货款535265元支付,并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在被告付清上述货款后三日内将解除保全申请书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被告公司账户解除冻结。二、被告丁崇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清偿责任。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3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06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祥开审 判 员  田学栋人民陪审员  陆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安宁 微信公众号“”